2020-07-30 00:00 7232次阅读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企业在承受巨大生存和发展压力的同时,还面临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深入贯彻党中央依法抗疫的指导方针,为企业战胜疫情提供坚实的法理保障,7月29日,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中国工业报社、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以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权益保护智库联合承办的“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2020——疫情下的企业权益保护”(以下简称论坛)在中国工业报社直播间举行。
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熊梦
“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他还特别指出,要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工商环境,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理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熊梦在致辞中指出,本次论坛也是为了组织各界更好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而召开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大企业不仅要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寻找解决经济发展的难题,同时还面临诸多法律上的困惑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此次论坛的举办将为企业提供保护合法权益和渡过难关的参考及可借鉴的方案。”熊梦表示。
此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加快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会上宣布成立了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熊梦介绍,首届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于2018年举办,同时成立了中国企业权益保护智库(以下简称智库)。而此次成立的调解中心将与论坛、智库共同组成中国工经联法律服务平台,为广大企业提供更广泛、更专业的服务。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三处副处长江渊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三处副处长江渊认为,后疫情时期,企业可能面临合同违约、投资并购、对外贸易、转型升级、经营违规和纠纷案件等六大法律风险。为应对这六大风险,她表示,下一步,国资委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境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控疫情,做好法律合规风险的防范应对,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ICC China 仲裁和调解委员会主席沈四宝
“从法律视角观察,我认为疫情给商事案件带来了四点变化”,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ICC China 仲裁和调解委员会主席沈四宝表示,第一,国际经贸规则和商业惯例受到严重的挑战,它的权威性正在削弱。第二,国际商事活动及其争议解决严重政治化。第三,商业合作对象履约能力、信用等级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重新评估。第四,商事仲裁裁决的跨过承认和执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包括国内裁决的执行也步履艰难。他指出,如何进一步调整我们传统的仲裁思维模式,成为仲裁领域需要研究和实践的课题之一。
中国工业报社社长、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徐金宝
本次论坛第一阶段会议由中国工业报社社长、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徐金宝主持。他表示,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我国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举国上下正在全面落实党中央有关助企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各项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力举措,社会各界和各行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经济运行正稳步复苏,中国经济显示出巨大的韧性和潜力。
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贾东明
对于如何区别民法典合同篇中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情况,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贾东明解释,一是不可抗力是合同履行的基本的条件丧失,合同无法履行,但是情势变更是合同可以履行,但履行合同对一方有明显的不公平。二是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了,合同当事人不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但情势变更强调的是变更解除合同,让双方利益重新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双方可能都会承担一定的损失。他表示,相关的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来判断适用的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民商法部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丁文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民商法部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丁文严从五个方面而分析了疫情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首先,抗疫物资成为生活必需品;其次,防疫抗疫药品成为生命的基本保障;第三,网上购物交流娱乐成为主要的生活生产和娱乐方式;第四,数据保护成为急迫问题;第五,中美脱钩各种风险加剧。
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原秘书长穆子砺
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原秘书长穆子砺从经济发展和仲裁特点两方面对商事仲裁和调解在疫情期间的特殊作用进行了分析,一方面,商事纠纷大量涌现,导致人们对纠纷解决的观念在不断变化。另一方面,诉讼,仲裁和调解等三种纠纷解决方式有各自不同的特点,纠纷当事人要根据纠纷特点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此外,他表示,有了纠纷总要解决,在具体的解决过程中,商事仲裁和调解是很好的选择。此外,专业的事情要找专业的人去做,和解协议转为裁决书或判决书,使其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多了一层保障。
中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法律事务中心顾问韩伟罡
“根据目前的得到的资料,已有几起针对中国出口口罩的刑事诉讼”,中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法律事务中心顾问韩伟罡从防疫防护物资出口企业权益保护方面出发阐述了我国防疫物资出口存在的问题。他表示,防疫物资的出口存在的问题,除了企业自身合法经营外,多数的出口企业限于能力不足,无法通过自身解决的。一方面,需要政府进一步统一产品标准和强制出口检验来解决,比如已将口罩列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对企业进行指导,积极协调进口国政府部门,解决防疫物资的出口问题。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黄宇
对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企业合规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黄宇认为,有五大原则可遵循:首先,从治理主体来看,“两会一层”(即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履职尽责。其次,从内部控制架构来看,一方面要建立科学明晰的业务授权体系,另一方面要提升前、中、后台三道防线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三,要从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与制度,以及确保信息系统的有效性等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第四,从动态管理机制来看,要建立健全对内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及追责制。第五,应从建立合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合规管理全员有责等两方面进行合规教育。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唐新波
关于企业在疫情期间主张不可抗力的适用及注意事项等问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唐新波介绍,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二种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疫情所产生的合同履行障碍,并非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可能出现部分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的情况。第三种是合同延期履行。疫情发生后,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主张方仍然要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举证延期履行与不可抗力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对守约方有失公平,依然构成违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他给出了三点关于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抗辩的建议:首先,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其次,要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最后,要及时提供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
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原主任赵晓谦
调解中心的成立是本次论坛重点之一,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原主任赵晓谦表示,下一步,调解中心的工作重点将聚焦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调解规律和工经联的要求,制定好发展规划,建立起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二是依靠中国工经联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搭好调解平台,搞好品牌建设。三是借助工经联的资源,邀请一批企业经验丰富、热心调解事业的经济界、企业界人士出任我们调解中心的专家调解员,让他们与法律界的专家一道,共同组建一支我国行业调解领域最具专业特点的调解员队伍。四是发挥好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智囊团作用,为调解中心提供权威指导和智力支持。五是密切相关政府机关、法院、调解行业协会、工经联各会员单位,以及其他各类服务对象的关系,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全力推进调解中心各项业务的展开,让调解中心早日进入规模化运营。
中国工经联企业权益保护智库秘书长、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主任金克胜
中国工经联企业权益保护智库秘书长、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主任金克胜是本次论坛第二阶段会议的主持人。他表示,本次论坛,来自立法、行政、司法、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法律服务代表、企业界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对疫情下的企业权益保护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要共同努力,为企业的权益的维护,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